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年121号
青岛亿合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TNFKP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6〕20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审理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039)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6〕20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3月3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二罚告〔2026〕20号
青岛亿合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TNFKP73):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一路24号7号楼1单元602)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6年5月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1年6月-2022年4月取得天津泰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联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天津中瑞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发票代码:012002000105,发票号码:06872907—06872908、02389847、02746348、02746425;发票代码012002000104,发票号码:40687746-40687748、44976245-44976246、44849410-44849411。金额1197262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197262元,品名:*经纪代理服务*代理国际港杂费。上游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且你单位支付给上游的款项存在资金回流,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走逃失联,判定你单位与上述三家公司不存在真实业务,取得上述三家公司开具的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上述发票不能税前列支,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7432.06元。对你单位利用上述三家公司虚开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税前列支(其中一份发票丢失未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7432.06元的行为,定性偷税。检查人员多次下发要求你单位提供证据资料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单位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在检查期间走逃失联,属于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的企业走逃(失联)证明、你单位2021年至2022年部分记账凭证和明细账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检查前期你单位相互矛盾的多次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相关单位及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资料予以证实。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你单位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份数12份,价税合计1197262元,虚开金额合计1197262元。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虚开金额合计1197262元,拟处以罚款1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税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7432.06元的行为定性偷税,偷税金额27432.06元,拟处以少缴税款1倍罚款27432.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拟处以罚款1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参照《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逃避税务机关检查,拟处以罚款1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3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年121号
青岛亿合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TNFKP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6〕20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审理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039)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6〕20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3月3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二罚告〔2026〕20号
青岛亿合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TNFKP73):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一路24号7号楼1单元602)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6年5月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1年6月-2022年4月取得天津泰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联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天津中瑞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发票代码:012002000105,发票号码:06872907—06872908、02389847、02746348、02746425;发票代码012002000104,发票号码:40687746-40687748、44976245-44976246、44849410-44849411。金额1197262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197262元,品名:*经纪代理服务*代理国际港杂费。上游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且你单位支付给上游的款项存在资金回流,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走逃失联,判定你单位与上述三家公司不存在真实业务,取得上述三家公司开具的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上述发票不能税前列支,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7432.06元。对你单位利用上述三家公司虚开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税前列支(其中一份发票丢失未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7432.06元的行为,定性偷税。检查人员多次下发要求你单位提供证据资料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单位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在检查期间走逃失联,属于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的企业走逃(失联)证明、你单位2021年至2022年部分记账凭证和明细账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检查前期你单位相互矛盾的多次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相关单位及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资料予以证实。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你单位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份数12份,价税合计1197262元,虚开金额合计1197262元。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虚开金额合计1197262元,拟处以罚款1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税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7432.06元的行为定性偷税,偷税金额27432.06元,拟处以少缴税款1倍罚款27432.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拟处以罚款1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参照《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逃避税务机关检查,拟处以罚款1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3月26日